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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一、資格條件: (一)經銓敘審定委任第1職等(含)以上合格實授,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。 (二)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(迴避任用)、第28條(不得任用)各款情事之一者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。 (三)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....詳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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